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慎遺失空白未開立統一發票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如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可取具買受人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如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憑證相符之影本,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尚不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因此王先生如不慎遺失統一發票,應先查明有無開立再依前揭規定辦理。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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