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如有所得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皆屬財產交易所得,其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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