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營業人受黑心油品事件波及發生消費者退貨(費)情事,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因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疵餐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事實而發生買賣消費爭議,滋生消費權益糾紛,為免類似情事發生,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以減少消費爭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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