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買方因違約所支付予賣方之違約金,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自應於收取違約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該所亦強調,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避免造成漏開發票之情形。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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