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常見民眾因不諳稅法規定遭補稅裁罰,該所將常見特銷稅疏忽或違章型態整理如下: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訂定銷售契約日前(含契約訂定日當日),未將戶籍遷入,或誤認只要於房地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致無免課特銷稅之適用。
二、誤以為「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自住房屋規定。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三、因換屋購買新房地,嗣後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未於銷售日(舊房地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致無免課特銷稅之適用。
四、納稅義務人出售農地及地上之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五、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才需課徵特銷稅,依據規定,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仍應報繳特銷稅。
六、不清楚「持有期間」之計算,誤以為「持有期間」係以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登記日計算。正確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計算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
七、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特銷稅。
八、單獨銷售2年內取得之停車位,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九、出售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十、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要報繳特銷稅。另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亦須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十一、特銷稅是對「銷售價格」課稅,所以不論銷售盈虧,都要報繳。另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補償費或特銷稅等,都應該計入銷售額計算特銷稅。
十二、非以實際不動產銷售價格申報,而以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申報銷售價格或另訂定銷售價格較實際買賣價格為低的銷售契約,短漏報特銷稅。
十三、先將房地登記予他人(包含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藉由人頭規避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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