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本案所屬公司所購置之贈品(玩具車)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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