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另捐贈總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前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非營業支出〉x10/110。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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