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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11/04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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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仍應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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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同一申報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如採列舉扣除,可全額列舉扣除,自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因此,若再將補充保費自利息或股利等所得總額減除,將造成重複扣除之情形。另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或以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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