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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10/2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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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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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103年度之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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