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次依據財政部89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90456653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論處。 中區國稅局指出於本年度查核A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0,000元處1%罰鍰計100元,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裁處罰鍰1,500元。 再次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須按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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