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選舉即將到來,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有關「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之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如其帳上無累積虧損者,得捐贈政治獻金。以甲公司為例,其捐贈前一年度(即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上有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50萬元、累積虧損700萬元,應認定該公司帳上無累積虧損(800萬元+150萬元-700萬元=250萬元),則甲公司得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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