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按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如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請勿延誤.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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