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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09/15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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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遺產者,申報期限及申報機關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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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須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國稅局(即台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另補充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遺產稅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行核定之。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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