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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09/15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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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至10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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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至103年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若已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尚未辦理申報者,如有依規定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請於被查獲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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