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惟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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