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因係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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