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出租使用,所支付之利息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如選用列舉利息支出核實計算租賃所得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息證明文件。 繳息證明文件分下列2點來說明: (1)該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的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所開立的繳息證明清單,且須載明貸款房屋的詳細資料(包含該房屋的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等)。 (2)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貸款房屋的詳細資料,應由納稅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 國稅局提醒您,此項利息支出項目核認的條件僅限於利息,至於它的本金、逾期息、違約金等均不可列入;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惟出租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按非出租期間比例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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