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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8/1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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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不能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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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倘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有前述情形者,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2百萬餘元,其中1百萬餘元係與債務人和解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雖提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和解協議書,惟未能提示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資料,未符規定,經查核人員剔除,並補徵稅額17萬餘元。 提醒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無法作為呆帳損失認定證明,應取具依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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