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學期又即將開始,不少求學學子在外租屋居住,特此提醒要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列報扣除12萬元;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滙款證明等)。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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