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中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買方支付賣方之特銷稅稅款,係屬賣方收取價金之一部分,應計入銷售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許君於100年7月19日取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土地,100年10 月12日訂定銷售契約以5,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許君乃於同年11月11日以銷售價格5千萬元依稅率15%計算申報繳納特銷稅750萬元,惟查買賣雙方除簽訂買賣契約書外,另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買方支付賣方因系爭土地買賣所產生之特銷稅稅額750萬元,則該筆協議由買方支付之特銷稅,依照特銷稅條例規定,仍應屬賣方收取價金之一部分,應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所以許君申報銷售價格應為5,750萬元,依稅率15%計算特銷稅為862萬5,000元。 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財政部103年4月21日臺稅財產字第10300025640號函釋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所以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只要是由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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