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政府全力推動電子發票,過去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所得稅申報獎勵措施,自103年度起奬勵對象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
相關適用對象及獎勵措施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屬經營零售業務且全部營業項目改採使用電子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暨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2.獎勵措施:前揭營利事業如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申請並經核准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條件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103年度以後才申請者,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仍得適用前揭獎勵優惠。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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