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請注意上開應核對及記載(錄)事項,避免將重新開立之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致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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