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而購入之贈品,其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到年中各大百貨業或量販店紛紛舉辦年中慶促銷活動,廠商為配合年中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促銷贈品,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屬供業務上之使用,如有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時,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若未申報者,嗣後申報扣抵當期只要敘明理由,仍得扣抵。 該局指出,因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限已由5年延長至10年,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也配合修正,將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延長為10年。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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