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除檢附之憑證需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外,尚須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倘其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將不予核認該筆費用。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100年度列報員工出差大陸之差旅費,經查並未認列與大陸地區有關之收入,且未能提示與大陸地區有關之業務往來文件,尚難認定與營業有關,而予以剔除該筆差旅費用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若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則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倘員工出差確實與營業有關,應妥善保存業務往來文件,以免因舉證不完善遭到剔除補稅而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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