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修正,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於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所得稅,且調降扣除額為50萬元,調高基本稅率為12%,另為鼓勵長期投資,增訂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有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再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換句話說,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並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在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範圍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即以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40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8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分別為所得180萬元、120萬元及損失2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其所得計算如下:一、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 400萬元-80萬元=320萬元。二、再計算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180萬元+120萬元-20萬元=280萬元。三、合併一及二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即當年度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四、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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