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103年發生繼承案件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調整如下: (一)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未調整,與102年度相同)。 (二)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 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由80萬元調整為89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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