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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4/8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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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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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工程損益之計算不論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均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國稅局指出,完工日期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受領日期無法查考時,如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如承造非建築物工程,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0年度承包一水利工程,其工程一再延期並變更工程合約,追加工程預算,甲公司採完工比例法將此工程列為完工工程,另將追加工程視為新工程。經該分局發函向委建人查證後發現,由於消防單位檢驗認為該工程尚有瑕疵,因此委建人尚未完成驗收。因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該分局乃依完工比例法重新計算工程損益,核定應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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