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所指出,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因未僱用員工,且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就算申請營業登記,也課不到稅,是否可免辦營業登記。 該所說明,營業人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分別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個人利用自宅或租用地點經營檳榔攤、早餐店、小吃店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雖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否則將會遭國稅局處以罰鍰。
資訊來源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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