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訊】: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發支出金額15%限度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惟須先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始得適用。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股 黃慧瑄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