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3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 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3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某員工103年3月退休,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甲公司支付之退休金500萬元,其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為4,250,000元〔計算(175,000元×20年)+(5,000,000元-175,000元×20年)÷2 〕,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750,000元(即5,000,000元-4,250,000元),甲公司應於給付前揭退休金時,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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