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謂「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例如甲公司101年度稅後純益為100萬元,87年度以後餘額為累積虧損30萬元,86年度以前餘額為累積盈餘50萬元,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故101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的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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