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支出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主要的 列舉扣除項目。有關房屋租金支出的一些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 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 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 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 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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