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有關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稅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所列之各項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部分: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部分: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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