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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2/1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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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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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也可列舉扣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其父親,其父因中風,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看診所支付之醫藥費,也可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請民眾記得收集相關醫藥收據以利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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