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已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若該名外籍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達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雇主給付薪資時,可依該名員工填寫之免稅額申報表,按各年度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若未填寫者,則係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之5%扣取稅款(起扣額為40,020元)。 若外籍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則需以外籍員工之全月薪資判斷,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102年之基本工資為19,047元,103年7月起之基本工資為19,273元),應按給付額6%扣繳;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上者,則按18%扣繳。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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