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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1/28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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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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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在年度中所收取之現金股利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淨額,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表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另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年度中辦理停業及改採直接扣抵法或合併(撤銷)總繳之當期,或有購買國外勞務者,亦應辦理調整稅額。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疏忽未將年度內收取之股利收入併計免稅銷售額申報,或年終最後一期時未予計算調整,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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