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而符合新修訂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規定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扣繳單位聘請外籍人士,請依前項所得稅法扣繳規定辦理,而外籍勞工為居住者,即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103年度起每月薪資未達6萬9,500元,無須扣繳稅款,但仍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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