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犒賞員工,員工參加該項活動取得之實物奬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等值現金金額,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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