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款逾限繳日期30日未繳納者,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非屬罰鍰案件者,尚需一併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即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1% 滯納金,逾限繳日期30日需加徵15%滯納金,並自逾限繳日期第31日起至繳納日,需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存款利率,按日加徵滯納利息。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一時疏忽,未按時繳納稅款,願意一次繳清稅款,可否減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國稅局指出,繳款書經合法送達,且納稅義務人未於稅法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即告確定,因逾繳納期間而依稅法規定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無法免除或減少。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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