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已放寬,惟仍須符合相關條件,納稅義務人始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固須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故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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