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12/10 發佈 |
|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始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
|
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扶養之直系卑親屬A君及B君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經稽徵機關以系爭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即A君及B君之父親C君與申請人未在同一申報戶內,將該筆全民保險費扣除額剔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合併申報制,有關扣除額減除,應以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因A君及B君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納人為A君及B君的父親C君,C君與申請人非同一申報戶,就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又租稅優惠保險費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係以納稅義務人因存在有支付保險費義務而致其減少所得為必要條件。甲君既未負有支付A君及B君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義務,即使這筆全民健康保險費的繳納人C君未申報該保險費扣除額,甲君也不能申報扣除.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