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稽徵機關就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可暫緩執行外,其餘案件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並撤回執行時,所稱「繳納半數稅款」須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半數,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稅款。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繳移送執行,並經執行機關執行扣取郵局存款10萬元,此時,納稅義務人仍須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00萬元)的半數即50萬元,才能要求稽徵機關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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