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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10/28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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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度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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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之計算,係以當年度轉讓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數量加總計算,如合計在10萬股以上,應全數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的部分核實課稅。 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時,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而非以家戶為計算單位。也就是說,同一申報戶內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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