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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10/2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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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初次發售價格50萬元以上不退還之入會權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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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特種勞務係指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加入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會員所收取之入會費等。
營業人初次發售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予退還之入會權利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項目,如果是屬非初次發售之再次移轉者,或是其入會權利係屬保證金性質於退會時可退還會員者,尚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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