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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10/14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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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束營業,切記需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 日」辦理扣繳申報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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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時限,應以下列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 之日。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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