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有買入預售屋者,在預售屋未完成前,即轉手出售,如有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購買預售屋,未辦理移轉登記,尚非房地之所有權人,僅對出賣人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是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納稅人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倘查得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因此個人出售預售屋權利,應就實際買賣價差依前述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另如個人出售預售屋買賣權利金額,採分次支付價款且支付年度非同一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認列年度,財政部已明確規範,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之;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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