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營業稅額之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是以,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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