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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06.01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
營利事業之閒置資產得依原折舊法續提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54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100.06.01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
摘要: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主旨: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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