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除能提示資料證明並無所得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該項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國稅局將依房屋評定現值按照財政部訂定一定比率(視房屋所在地而有不同)計算所得。如納稅義務人在二年內有買賣自用住宅情形,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購買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因出售房屋所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可以申報扣抵或退還,而且財政部更放寬規定不侷限同一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或重購自用住宅均可適用。 但要注意所稱自用住宅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方符合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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