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可適用,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俾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而免遭剔除補稅。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8百6拾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商品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該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該盤損商品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致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仍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則應注意商品性質如係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且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始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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